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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萧县鲁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3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萧县鲁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萧县鲁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5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鲁创超市,经营地安徽省萧县石林乡于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QAMH07M。

经营者:鲁创,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任 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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