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22号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力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滢,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力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