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龙苴镇金鑫浴室,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中大街113号。
经营者:张金奎,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环城西路1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龙苴镇金鑫浴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6月4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