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64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莲,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芳,女,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通盈公司)因与被告陈爱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众益通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被告陈爱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芳,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众益通盈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益通盈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