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520号原告:佛山市梧桐本色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珍尔情内衣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颜鹏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佛山市梧桐本色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珍尔情内衣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梧桐本色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佛山市梧桐本色内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