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黑林镇义群理发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黑林村。
经营者:朱义群。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黑林镇义群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6月7日,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