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57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陶瓷市场九街区**。
经营者:郑佳福。
被告: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恒阪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被告: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原告周建兴与被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