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8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被告:郏县美宜佳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文化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南路西(河南省郏县文化大道与高寺东路交叉口向南约50米路西“美宜佳超市”)。
法定代表人:顿超锋。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郏县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美宜佳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起诉请求的第三项“判令被告郏县美宜佳超市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郏县美宜佳超市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