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4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县大洋超市,经营场所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四段天宇住宅小区。
经营者:姜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大洋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