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2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淑珠,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苏冠酒厂。
法定代表人:邵以顺。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飞恩百货店。
经营者:周春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苏冠酒厂、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飞恩百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飞恩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飞恩百货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飞恩百货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