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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发勇与两江新区舒家大院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21122号
案件名称舒发勇与两江新区舒家大院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发勇,两江新区舒家大院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122号原告:舒发勇,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男,系舒发勇雇工。

被告:两江新区舒家大院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东湖南路*******号。

经营者:李丹丹,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发勇诉被告两江新区舒家大院火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舒发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发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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