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7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友跃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号。
经营者:郑晓微。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友跃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