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02号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29栋后2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李海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名,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嘉利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佛山市中建博美五金装饰材料城内中建五路054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昭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嘉利美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