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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1674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遵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67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路5151号(宏仁片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卫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伟,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5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伟,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遵森,系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C区三楼339号商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遵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遵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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