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97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22711795372F)。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理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家联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振兴路88号。
经营者:汪赛娟,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成国,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家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5000元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