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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程、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85刑初505号
案件名称张晓程、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程,王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程,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莱西市,捕前住莱西市。

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彬,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住山东省莱西市。

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程、王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程、王彬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马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张晓程转账人民币144万元购买“孟德尔”牌胡萝卜种子。

后张晓程通过李某(已判刑)向山东诺尔种苗有限公司购买了人民币110万元的“早春红日”牌胡萝卜种子,张晓程在明知不是“孟德尔”牌种子的情况下,与李某通过更换包装的方式向马某、张某销售带有“孟德尔”牌商标的胡萝卜种子1440桶以及向刘某销售带有“孟德尔”牌商标的胡萝卜种子150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2500元。

期间,张晓程安排被告人王彬给马某、刘某等人送货1440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3500元。

经鉴定,销售的涉案种子为假冒“孟德尔”牌胡萝卜种子。

2010年9月7日,“孟德尔”商标被青岛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后该商标转让给青岛五丰果蔬发展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程、王彬之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同时指出王彬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晓程、王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马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张晓程转账人民币144万元购买“孟德尔”牌胡萝卜种子。

后张晓程通过李某(已判刑)向山东诺尔种苗有限公司购买了人民币110万元的“早春红日”牌胡萝卜种子,张晓程在明知不是“孟德尔”牌种子的情况下,通过更换包装的方式向马某、张某销售带有“孟德尔”牌商标的胡萝卜种子1440桶,销售金额为1432500元。

向刘某销售带有“孟德尔”牌商标的胡萝卜种子150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2500元。

期间,张晓彬安排被告人王彬给马某、刘某等人送货1440桶。

经鉴定,销售的涉案种子为假冒“孟德尔”牌胡萝卜种子。

另查明,2010年9月7日,“孟德尔”商标被青岛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后该商标转让给青岛五丰果蔬发展有限公司。

还查明,被告人张晓程、王彬案发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程伙同被告人王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彬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程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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