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2158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陈赵杰,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实际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赵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了审查。
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和实际办公地址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