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683号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贝贝,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