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08号之二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琴,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吴彪,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沈碧潇,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吴美琴、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12月13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