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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010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1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吉述。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凤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凤侠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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