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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7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民初7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住枞阳县会宫镇会宫街道。

经营者:余小丽,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以下简称益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圣店的经营者余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4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益圣店未答辩。

查明事实一、“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为古井公司所有;

二、商标注册号: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

三、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自2010年10月07日至2020年10月06日;

“古井贡酒原浆5年”自2010年07月21日到那2020年07月20日;

四、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3类葡萄酒、果酒、烧酒等;

五、2014年9月27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华樽杯”第六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古井贡2014年度的品牌价值为301.52亿元,位列安徽省酒企第一名,中国白酒第六名;

六、被告侵权的证据:2016年3月24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益圣店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6】34082312016020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益圣店店内扣留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0瓶、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10瓶的事实,违法经营额为2475元。

七、原告提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金额:古井公司与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委托陈立霞、滕晓勇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用为4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判决结果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古井公司系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告益圣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古井公司要求益圣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益圣店的该侵权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所有侵权商品均未售出且已经没收,故对于古井公司要求益圣店支付侵权损失的请求酌情支持500元,古井公司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有代理合同及相应的发票的印证,该4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5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枞阳县会宫镇益圣中心店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冬松审 判 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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