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18号原告:曹生然。
委托代理人:李瑞宇、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黄少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占其,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然与被告河北九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生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