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26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琚友谊五金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红太阳家具负壹楼***号商铺。
经营者:琚友谊,男,汉族,1973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琚友谊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琚友谊五金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吉 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