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61号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2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徐伟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58号1-1幢2-2-3。
法定代表人:林镇鸿,职务不详。
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柏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