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49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仑苍分公司,经营场所南安市仑苍村水暖城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0。
负责人:洪少杰。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镇民主街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U。
法定代表人:洪少杰,总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仑苍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