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32号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喜鹏。
被告:尚明安,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秦皇岛嘉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西。
被告:叶国波,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明安、秦皇岛嘉源食品厂、叶国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