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8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多益家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棠涌直街*号之1地下。
经营者:梁美雪,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森中,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多益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多益家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