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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1017号
案件名称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世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180号1栋。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斐,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世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180号8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诉人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豪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世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贝豪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面膜的企业,贝豪公司基于商业目的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了美术作品(《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

2009年11月20日,国家版权局对贝豪公司申请的美术作品(《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予以登记(登记号:2009F021475),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贝豪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13年7月23日,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重新予以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3F00098320),继续确认贝豪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贝豪公司还将该美术作品用于包装盒(面膜),并于2013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25日授予贝豪公司享有该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129726.1)。

2014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贝豪公司享有第12397189号和第123812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共计两大类。

其中,核定第1239718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工商管理辅助;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电视商业广告;

商业管理咨询;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截止)。

核定第12381250号注册商标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类:洗发液;

香皂;

护发素;

洗面奶;

浴液;

香精油;

美容面膜;

化妆品;

防晒剂;

去斑霜(截止)。

两个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均至2024年9月13日。

橙子酒店是一家从事酒店业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酒店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180号1栋。

世齐公司是一家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主要有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等,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180号8楼。

贝豪公司发现橙子公司大堂摆放印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展示架,于2015年3月13日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樊姓公证员、一名工作人员随同贝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媚一起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80号橙子酒店大堂,在樊姓公证员以及另外一名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贝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媚对橙子酒店大堂进行了拍照。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5)粤广广州第041899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公证书》所附照片进行查阅,可以发现拍摄地点在橙子酒店大堂,展示架上有一幅海报画。

海报画的主体为图像,配有文字—“在橙子可以睡个美容觉,么么哒”,上方标明的品牌为“遇妍”。

经比对,���报画中的图像同贝豪公司享有著作权益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登记号:国作登字2013F00098320),由于贝豪公司基于该美术作品同时申请注册了两个商标(注册号:第12397189号及第12381250号),因而海报画中的图像同贝豪公司享有权益的两个注册商标也高度相似。

另查明,摆放在酒店大堂的展示架属于世齐公司所有,摆放的目的是为世齐公司的经营业务做推广,世齐公司在橙子酒店的八楼设有经营场所。

橙子酒店及世齐公司对该事实均予以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橙子酒店、世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擅自使用贝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以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贝豪公司选择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基于贝豪公司的主张进行审查,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贝豪公司系第12397189号及第1238125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23971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展示商品;

工商管理辅助;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项目,第123812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类,具体包括:洗发液;

香皂;

护发素;

洗面奶;

浴液;

香油精;

美容面膜等项目,贝豪公司所拥有权利的上述第12397189号及第12381250号注册商标尚在有效保护时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世齐公司摆放在橙子公司大堂展示架海报画的主体图像同贝豪公司的注册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显然高度近似,海报画的上端注明有细小的“遇妍”二字,右下角印刷有“遇妍”面膜套装,而“遇妍”正是世齐公司自己生产销售的品牌。

世齐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借用贝豪公司的注册商标宣传推广自己的面膜产品,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贝豪公司拥有的第123971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世齐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自己生产的“遇妍”面膜,该面膜包装虽没有贝豪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但这并不影响世齐公司在展示架海报画上使用贝豪公司注册商标推广自己面膜产品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世齐公司还辩解,涉案照片是自己从昵图网获��,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有正当使用的权利,但未能进一步提供他人授权其使用的有效证明,对此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分担。

橙子公司辩解,其与世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经营业务不同,其同世齐公司只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约定在收取了一定费用后允许世齐公司在其大堂摆放展示架,对展示架的内容橙子酒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监管职责,即使世齐公司侵犯了贝豪公司的相关权益,橙子酒店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只在所收取一年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辩解亦不能成立。

因为在展示架海报画的主体图像旁配有醒目的文字—“在橙子可以睡个美容觉,么么哒”,这意味着橙子酒店、世齐公司是在共同使用涉嫌侵权的注册商标,因而构成共同侵权。

故橙子酒店的辩解一审法院也不予采纳。

至于贝豪公司主张的世齐公司、橙子酒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贝豪公司已针对世齐公司、橙子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本案涉案商标的侵权问题上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故一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重复予以保护。

关于赔偿数额。

贝豪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支付了一些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应的费用等,其中公证费、律师费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至于应赔偿的经济损失,贝豪公司没有举证说明世齐公司、橙子酒店因此所获得的收益,一审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基于贝豪��司商标的知名度、贝豪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他必要开支、世齐公司、橙子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处。

关于贝豪公司要求橙子酒店、世齐公司以海报形式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橙子酒店、世齐公司的上述行为给贝豪公司的商誉、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对于这一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世齐公司、橙子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贝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贝豪公司的其他��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贝豪公司负担500元,世齐公司、橙子酒店负担550元(世齐公司、橙子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费用)。

判后,上诉人橙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橙子酒店与世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橙子酒店与世齐公司仅为场地租赁关系。

橙子酒店与世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橙子酒店合作单位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了关于放置易拉宝展示架的场地租赁条款,橙子酒店在其中声明仅同意世齐公司在酒店大堂展示其宣传广告,不对其具体展示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要求世齐公司要保证易拉宝展示架上面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橙子酒店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世齐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二)橙子酒店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橙子酒店与世齐公司签订的《橙子酒店合作单位协议书》约定双方为场地租赁关系,橙子酒店没有介入世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仅收取了1500元的场地租赁费。

橙子酒店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展示架海报中配有的文字是世齐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橙子酒店参与了该展示架的制作,因此,要求橙子酒店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为世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案侵权行为与橙子酒店无关,橙子酒店没有因该行为而获得收益,故世齐公司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橙子酒店并无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橙子酒店部分的责任;

2.由贝豪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贝豪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然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较低,但贝豪公司鉴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没有提起上诉。

橙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世齐公司无答辩。

二审中,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贝豪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世齐公司、橙子酒店立即停止不法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等侵犯贝豪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确认世齐公司、橙子酒店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世齐公司、橙子酒店在不法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的酒店大堂一楼以海报形式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世齐公司、橙子酒店赔偿贝豪公司经济损失以及贝豪公司为制止世齐公司、橙子酒店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函快递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合计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世齐公司、橙子酒店负担。

经查,橙子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橙子酒店合作单位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商品展示部分1.乙方同意甲方在酒店大堂放置一个甲方商品的易拉宝展示架;

2.展示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3.展示费用为1500元人民币;

4.甲方承诺用于展示的易拉宝不得阻碍乙方酒店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酒店形象,同时甲方要保证易拉宝上面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仅同意甲方在乙方酒店大堂正常展示其宣传广告,不对其具体展示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再查,从(2015)粤广广州第41899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可见,被诉侵权海报被放置于橙子酒店大门一侧,橙子公司于二审诉讼中对该事实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橙子酒店是否应对涉案海报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橙子酒店以其与世齐公司就涉案海报广告架的设置仅存在场地租赁关系,并已在《橙子酒店合作单位协议书》中要求世齐公司保证展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对世齐公司的侵权行为无过错且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涉案海报上的“在橙子可以睡个美容觉,么么哒”文字中“橙子”字样显著,该海报实际使用了橙子酒店的字号来宣传世齐公司的产品,且该海报被展示于橙子酒店的大堂,将使用“橙子”字号的海报放置于橙子酒店大堂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海报与橙子酒店可能存在一定关联,故��子酒店应对在其大堂中使用其字号的海报负审慎的管理义务。

且因该海报放置于酒店大堂的大门一侧,易为进出酒店的人群所关注,故应认定橙子酒店明知该海报的内容,现橙子酒店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世齐公司在宣传海报中使用其字号的行为曾提出异议或进行管理,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放任世齐公司在被诉侵权海报上使用其字号,该行为应为法律所规制。

因此,橙子酒店主张其对于涉案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橙子酒店主张其与世齐公司就涉案海报的设置仅存在场地租赁关系的意见也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广州橙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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