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3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源源超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七一路120号,注册号350582603491441。
经营者:颜志颖,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源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