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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271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大足道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7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魏锦春。

委托代理人汪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大足道鞋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王建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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