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5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开发区综合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郭福丽,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传社,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殿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传社,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开发区综合超市、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