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284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MariannaNitsch,职务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号白云世界皮具商贸中心第*层*****号。
经营者:戴毓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对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