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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4284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284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MariannaNitsch,职务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号白云世界皮具商贸中心第*层*****号。

经营者:戴毓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对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达强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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