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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虎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4641号
案件名称周虎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虎林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641号罪犯周虎林,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虎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周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虎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6年4月获得表扬;

2016年9月获得表扬;

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九百元,并提供了民政局加盖印章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虎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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