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19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旺麻将桌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
经营者王敬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旺麻将桌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宏旺麻将桌销售中心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