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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倪绍仃种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266号
案件名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倪绍仃种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泗阳县众兴镇倪绍仃种子经营部,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倪绍仃种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经营者:倪绍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泗阳县众兴镇倪绍仃种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倪绍仃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绍仃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绍仃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倪绍仃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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