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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0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吴英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5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霞,女,1969年9月11日,汉族,住文登区,经营地址文登区义务批发市场E区*排南572、573。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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