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4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义乌天才童装店,经营地址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E区*******号。
经营者:张秀娟。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义乌天才童装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