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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盐城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2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盐城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丰区星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盐城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9号。

经营者:刘少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3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童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盐城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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