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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与张倩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34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与张倩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路卡西商贸有限公司),张倩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3443号原告:深圳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路卡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红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倩娴。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深��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倩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路卡西时尚创意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28日原告通过受让,在国家商标局第25类商品上取得“AM”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33662号)。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被告二淘宝店“AM欧美高端定制”大量展示、销售标记原告上述商标的多款侵权服装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仅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经营管理和商誉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AM欧美高端定制”,并停止���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2、判令被告二停止销售、或授权销售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

另,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网络购买的方式对被告一通过其淘宝网店“AM欧美高端定制”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系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12号蛇口网谷万联大厦B座6楼6-B,属于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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