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1146号
案件名称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千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育民,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丕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耀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磊磊,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千威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富民路与防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余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牡丹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唯博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千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千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唯博公司以已与洛阳牡丹大酒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起诉。

对此,洛阳牡丹大酒店亦予同意。

本院认为,温州唯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洛阳牡丹大酒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