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2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吉述。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凤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楚留香新传》(简称涉案作品)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
杭州凤侠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ali213.net)上非法传播涉案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游戏天堂公司请求判令杭州凤侠公司:1、停止侵权;
2、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杭州凤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杭州凤侠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本案也不存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情形,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且杭州凤侠公司来北京应诉会徒增成本,游戏天堂公司反复用浪费司法资源和消耗被告金钱的方法来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事诉讼“两便原则”,本案也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杭州凤侠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下载链接并非来源于杭州凤侠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即属于侵权行为地。
本案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是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告杭州凤侠公司主张,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依据前述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凤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游戏天堂公司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游戏天堂公司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杭州凤侠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杭州凤侠公司关于诉讼成本和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并非确定管辖权的法定依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