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62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高飞扬五金交电商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桥北路。
经营者:杨谦迁,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梁明坤诉被告端州区高飞扬五金交电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5××××.X名称为“管用码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杨明坤以与端州区高飞扬五金交电商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明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