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22号之一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33号。
经营者:郑晓强,男,满族,1972年8月1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春,女,汉族,1968年9月6日生,山东省昌乐县,系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经营者郑晓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