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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鑫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3民初1614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鑫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鑫茂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14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竹康,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鑫茂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国威路72----1。

经营者:尹春林。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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