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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2号
案件名称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纯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傲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信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村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纯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环镇东路南1号C栋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傲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工业园伟业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肖荣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纯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米公司)、广东傲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科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新规定和旧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规定的原则,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而应适用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云米公司未作答辩。

纯米公司、傲美公司未作陈述。

云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云米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纯米公司、傲美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云米公司ZL20172021640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科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云米公司ZL20172021640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

3.判令纯米公司、傲美公司、科博公司共同赔偿云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纯米公司、傲美公司、科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2017年3月7日,云米公司就主题为“直插式电磁阀”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9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720216400.5),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2.科博公司未经云米公司许可,擅自制造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名称为“浓水电磁阀”的直插式电磁阀(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纯米公司与傲美公司用于生产型号为MRH112的“小米台式净饮机”,再通过案外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

因此,科博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纯米公司与傲美公司实施了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三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科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纯米公司与傲美公司的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科博公司的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前述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云米公司以其享有的ZL201720216400.5“直插式电磁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权利基础,就纯米公司、傲美公司及科博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中,纯米公司、傲美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科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云米公司指控科博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纯米公司与傲美公司实施了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三公司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其各自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其中,纯米公司、傲美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辖区内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容并无冲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科博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当,其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科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李 锋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10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涉案专利 “直插式电磁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0216400.5)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纯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傲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浙江科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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