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768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三区169。
法定代表人:王青青,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