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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民辖终117号
案件名称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1民初3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金额为12692151.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标的额未达3000万元,应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专利纠纷案件不适用普通民事案件按财产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另,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提出本案标的额未达3000万元,应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家宏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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