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357号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科技产业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代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丰,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云虓,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诉讼代理人:杨宁,贵州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47144。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贵州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06433。
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