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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终414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委会。

经营者:高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该超市采购部经理。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知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知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合计500元,均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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