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6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兵,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同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海兵以每个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1(另案处理)进购610个假冒babyliss品牌脱毛仪,后以每个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林君(另案处理),共计价值人民币158600元,非法牟利人民币24400元。
被告人黄海兵于2016年3月28日在莆田市火车站出站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海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8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林君的供述,证人林某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短信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淘宝后台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相关材料,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兵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黄海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交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黄海兵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智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